新余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包括:
㈠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
㈡市政府融资项目;
㈢国债转贷项目;
㈣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
㈤市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项目,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但追加投资后达100万元)的,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组织编制、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机关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市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人防、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