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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9〕21号),按照国家、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确定在部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

  二是坚持协调推进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的原则。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得到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更加规范,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到2011年,在全市基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先行实施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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