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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缺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补办。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属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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