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九条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