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
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