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发〔2010〕54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第五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