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
  第九条 区级财政直接出资的,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但最多不超过50万。
  第十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并经评估符合条件。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
  第十二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三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对总分低于60分的,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和吴中区、相中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市民”,主要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扶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54号)同时作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