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如由创业电子杂志采集项目)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项目不少于2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可使用创业引导资金,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各区、街道或乡镇根据实际可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地基地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创业孵化实体基地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实体基地,且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达40%及以上的,本创业资金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根据该基地对本地创业人员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补贴;区创业资金均予以配套。
  对利用或吸引社会资源投资的创业孵化实体基地,且安排本地创业人员达40%及以上的,本创业资金按照实际返还给创业人员或者租房协议明确的补贴数额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通过考核评估等方式,以资金奖励形式给予引导扶持。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
  对街道、乡镇根据实际建立一批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用于安排无法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经认定后可以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等扶持措施。
  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后,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与街道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三)对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本创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考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1.开展融资服务。扩大基金容量,各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然后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申请贷款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以往基础上,2010年开始每年新增600户以上,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市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100个,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七条 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按照三三制原则配套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须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