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和《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苏府〔2009〕164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
第三条 创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
第四条 市本级创业资金在原有1000万元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从2010年度开始,可从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安排引导性资金500万元。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资金规模在2010年分别达到400万元。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建立专项资金,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
第六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