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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0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8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23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园坝地区综合整治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

  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0年4月14日起施行)。

  4.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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