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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9]7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起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主体改革目标:到2010年底,集体林明晰产权现场核实率达90%以上,林权发证率80%以上,山林纠纷调处率80%以上。其中,2009年度明晰产权现场核实完成总任务的70%以上,林权证核发任务完成30%以上,山林纠纷调处任务完成50%以上。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情况,建立工作责任制情况,督促检查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森林资源管理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情况等。

  (二)主体改革。包括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情况,集体林地承包到户情况,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对已流转集体山林的清理规范情况,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情况,林权勘界现场核实、林权发证任务的完成情况,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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