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复议案件审理终结,承办人应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事实性依据、法律性依据及自由裁量时考虑的主客观因素等事项,做到晓之以法,以法服人,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一)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市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下列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局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
(一)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酌情承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参照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有关立卷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