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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受理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构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说明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材料的,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十九条 复议机构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复议案件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核实与收集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制发《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通知有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

  复议机构也可以采取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第二十条 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审理期间,复议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或者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制发《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由复议机构提出,经局领导批准,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案审会应就案件的重要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内部集体审查、讨论。由复议机构制作案审会笔录,并按照案审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审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复议申请时,按照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经调解达成和解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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