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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机关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审查终止。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见,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复议机构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发《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复议前置,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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