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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复议机构与受理

  第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各辖区分局法制科受理申请人提起的,对本辖区监管所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履行复议工作职责。

  复议机构的职责为:

  (一)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不予受理、延长审查期限、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书。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行政复议的其他事项。

  市局复议机构应指导分局复议机构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复议机构应配备合适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一般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

  复议工作人员须有3年以上行政执法经验,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鼓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

  第九条 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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