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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8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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