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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当事人在听证会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无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会没有必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

  第三十四条 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听证组织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书》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应经市局案审会办公室核审后,提交市局案审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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