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除外。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
公开听证的案件,经听证组织单位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听证实况。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听证事项需要双方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质证、辩论;
(七)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八)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听证证据的处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行政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人、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当事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