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除外。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

  公开听证的案件,经听证组织单位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听证实况。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听证事项需要双方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质证、辩论;

  (七)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八)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听证证据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行政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人、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当事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