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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第五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当确定听证会的组成形式。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会的组成形式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由其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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