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第五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当确定听证会的组成形式。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会的组成形式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由其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