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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组和独任听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人、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四)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四条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听证人违反本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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