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组和独任听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人、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四)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四条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听证人违反本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