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听证。
第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听证告知书面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执法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面材料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听证告知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听证告知书面材料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
第十条 听证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3至5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单位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人参加听证。
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应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从事听证活动的听证人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听证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