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市局、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组织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市局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法制科具体组织。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设立登记、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