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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局做出的专利公告复印件(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材料;

  4.其他必须的证据材料。

  (四)提交侵权证据:

  1.请求人应提交证明被请求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最好提供被控侵权的产品实物,如果提供实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线索供行政机关取证;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具体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4.请求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请求人,由被请求人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5.其他必须的证据材料。

  (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函。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六)对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1.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证据材料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证言须附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3.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文字记录稿;

  5.提交物证的同时,应提交能充分反映该物证证明内容的照片;

  6.请求人提出请求时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材料清单。

  (七)外国、港澳台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依法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材料种类主要是:

  1.请求人提交用于认定其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合议组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境外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

  4.其他在境外产生的证据材料;

  5.上述材料需验原件,所交材料不齐者不予立案。

  (八)其他事项:

  1.请求人须填写《请求人承诺书》,保证:(1)提交的文件、陈述的事实及证据均合法、真实、有效;(2)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3)有必要时,愿意预缴鉴定等有关费用;

  2.当事人须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

  3.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

  4.被控侵权的行为人应与被控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附件2:
著作权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深圳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一、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二、地域管辖

  上述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三、行政处理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理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并确已停止其侵权的,不再给予行政追究。

  四、立案受理条件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投诉书:

  1.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投诉书正本1份,并按被投诉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及其他事项;

  3.正文应写明投诉事项,具体指明侵权行为的类型;

  4.应写明投诉事实、理由,附证据材料清单;

  5.应写明受理机关有权受理的依据,如:被投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所在地;

  6.投诉书须由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署名或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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