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案机构报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时,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办理报批表》;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三)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四)涉案物品清单;
(五)有关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机关处理的,由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在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3日内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移送案件应当做好登记。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八章 立卷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立案随意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随意终止撤销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下,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未经批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不按规定如实清点登记或隐瞒检查现场涉案物品数量,弄虚作假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案件超期查封(封存)、扣押,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妥善保管处置涉案物品,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不切实履行产品技术处理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不按规定移送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超期办案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工商、质检、物价、知识产权、卫生、酒类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条文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2.著作权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3.商标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须知。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但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局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一、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等材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请求书: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请求书正本1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及其他事项;
3.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具体指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
4.应写明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5.正文部分应写明构成侵权的分析对比,也可以将"侵权分析对比"单独附页(查看分析对比示例);
6.请求书须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署名或盖公章。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请求人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请求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书;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具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上述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亦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复印件;
4.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权利凭证:
1.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