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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0〕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废止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废止的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府发〔1993〕122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重府发〔1993〕184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45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8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88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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