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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考核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75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决定对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区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对照《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内容,对2009年拆迁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各区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评分表》,于4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需对自评得分情况说明理由)和《各区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评分表》报送至市建委(市拆迁办)。同时,各区政府(管委会)于4月9日前对照考核内容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
  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等市级部门根据《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内容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95号)明确的职责要求,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4月9日报送至市建委(市拆迁办)。
  三、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组成,具体由市建委负责落实,对各单位拆迁工作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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