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会同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做好保障房源建设用地的选址、征地拆迁,优先落实保障房源建设用地指标,并积极做好土地报批工作,有效落实建设用地。具体确定海曙区、江东区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房源建设用地地块,并做好土地报批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县(市)做好保障房源建设用地的报批和落实工作。督促鄞州区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蒲家地块和陈婆渡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一期用地的征地拆迁和供地,在年底前完成二期用地的土地报批工作。
(四)落实非成套房土地储备地块的启动改造工作,并承担改造资金。
十八、市民政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民政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核查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认定管理工作。
十九、市发改委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落实保障房源建设用地。
(三)做好保障房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四)指导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的租金管理。
二十、市财政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及时落实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十一、市公安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配合区政府(或管委会)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收入、户籍及落户年限的审查工作。
(三)维护住房保障工作开展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十二、市审计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按照
审计法的要求,加强对市本级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和工作指导。
(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审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三、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