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要定期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学校食堂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食堂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科学配餐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使用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 学校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购食品索证资料的登记工作。原(辅)料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时,应严格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并检测其合格证、协议书、责任承诺书是否齐全,以保证其质量。不得向无证摊贩采购食品;不得采购腐败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不得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