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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
  (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三)信用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排名。
  第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五条 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六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监察、质量、安全、劳务分包等建筑市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交中心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自身能力的信用评价和对其承担建设项目各类实施行为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对企业能力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能力、财务能力、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内容。评价依据为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检查结果信用评价包括:依据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在承担建设项目上的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文明施工行为、劳务用工行为等检查记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条 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并向市建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信用信息平台已发布的,不必重复录入和提交):
  (一)《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等。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专利技术证书、工法认定证书、科技进步获奖证书、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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