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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信息。各地要组织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风险评估监测方案,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坚持对主要生产养殖基地、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重点抽查。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责成主管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加快认证步伐,推进市场准入

  (八)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步伐。各地在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过程GAP认证、农业投入品强制性认证、兽药生产GMP认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农产品加工HACCP认证,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获得“三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要加强证后监管,按规定使用标识、标志,确保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靠性。强化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建立认证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进销台账,实行产地证明。把农产品标签与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信息管理网络体系。

  (九)积极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省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有重点、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开展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和产地、市场检测是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方式,能有效地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各地在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同时,对没有进行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要逐步实行产地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出和市场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制度。要针对农产品品种多、产地分散等情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流动检测车及车载检测设备,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

  五、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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