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省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市人民政府年内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市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车籍地的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未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省有关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