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及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安委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省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处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各市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40%,所属企业占40%。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0.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0.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省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省人民政府下达省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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