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
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并确定各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体育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省农机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和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等25个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本行业省属、中央驻晋企业及市、县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及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75分(含75分)以上为良好, 75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