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我局制订了《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局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确保全局信息化系统规范有效、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和应用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网络安全、信息化队伍建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信息化的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局、省局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市质监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跨业务部门、单位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全市系统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分管信息化的副主任和信息办成员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三)对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
(四)负责组织推进全市质监系统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应用;
(五)负责市局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局中心机房的日常管理;
(六)组织对全市质监系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会议制度
(一)例会制度。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信息化预、决算,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等重大信息化事项,确定涉及多个部门的软件和数据库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