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
1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上岗”。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组人处)
(十三)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17、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牵头单位:局纪委、政治部;责任单位:组人处、机关党委、律协党委、监狱和劳教所党委、机关和基层党支部)
18、建立健全纪检机关与政治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纪委、政治部)
19、加强对各基层单位贯彻省、市委和市局重大决策、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局直属单位党委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和机关党委、监狱党委、劳教所党委)
(十四)构建行政监督网络
20、认真贯彻《
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警察法》、《
律师法》、《
公证法》、《
行政许可法》、《
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拓展行政监察领域和范围,开展对行政、事业编制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察工作。(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律管处、公管处、组人处、各监狱、劳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