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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价检[2010]10号 2010年4月22日)


各区、市物价局:
  我市自3月15日正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全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对基本药物开展了全面的价格监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我市列入实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将基本药物制度全部落实到位,随着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稳步推进,根据市医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工作重要意义
  实施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全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保障医改和基本药物顺利推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实施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基本药物价格监管是否到位,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是否有效实施,事关整个基本药物制度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和医改的成败,事关基层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医疗需求保障和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带着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实施有效的价格监督,要继续发扬前段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配合,增强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工作合力
  实施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触动各方面利益格局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之基层情况比较复杂,要确保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单纯靠价格主管部门一家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需要借助外力,齐抓共管,加以推进。在实施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过程中,全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运转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在此基础上,要在价格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相关处(科)室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通过定期召开基本药物联席会议的方式,切实加强工作调度,明确内部分工,把握工作节奏,确立监管重点,及时研究在价格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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