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的通知
(哈厅字〔2010〕5号)
各有关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有效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努力为市民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本着从源头降低交通生成、从时间上均衡交通压力的原则,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至11月15日,在市区内实行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区内(不含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的哈尔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二、调整方式
(一)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上下班时间不变。
(二)市区两级事业单位上班时间为8:00,下班时间为17:00。
(三)市区两级行政服务(审批)窗口单位上班时间为9:00,下班时间为18:00。
(四)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尽量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并实施年级错时放学。
(五)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窗口岗位上班指导时间为9:00,下班时间自行调整安排。
(六)大型商场及超市上班指导时间为9:30,下班时间自行调整安排;其他企业可根据所在路段交通实际状况自行调整上下班时间。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并结合实际安排好作息时间,确保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正常。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错时上下学的调整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大型商场及超市的错时上下班调整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协调落实有关企业的错时上下班调整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运营班次和时间的调整工作,保证客运交通运力需要。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错时上下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通勤车辆及办公车辆严格执行各项交通管制措施和错时出行规定;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实行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努力营造全民参与交通管理、共同创建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