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继续贯彻实施《
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有针对性地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三、转变安置观念,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四、搞好教育培训,提高自主择业能力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深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使各部门、行业、系统和人民群众明确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推进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安置政策的深入落实。对积极承担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