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9〕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或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2009年冬季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于2010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确保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1998年以来遗留的退役士兵安置时限截止到2010年5月1日,对分配工作不去、又不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其档案参照并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托管。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10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把握安置原则,严格落实法规政策
全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