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1、2、3、6、9、10、11、12、13和14项由矿山企业负责落实;第4项由矿山企业组织从事接触粉尘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省卫生厅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1)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5项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协助配合。其中,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第7项应按照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通知要求,由矿山企业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第8项可委托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验的同时,进行“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定”。
三、切实抓好专项治理的自查自改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各地监管部门要对矿山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矿山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