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粤安监〔2010〕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3号)明确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
2009年2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
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10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
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
按照全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座谈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非煤矿山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切实抓好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