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近3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4.已生产或批准建设的9万吨/年井工矿和6万吨/年的露天矿优先纳入扩能改造;
5.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进行升级改造的煤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矿。
(十六)实施扩能改造的小煤矿由各市上报扩能改造小煤矿名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煤矿年内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严格按批准的工期建设。
对扩能改造后服务年限在2年左右的煤矿,所在市县要加强监管安排专人盯守,严防突击生产、超能力开采,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政策机制和准入标准
(十七)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剩余资源量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分别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由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返还给各市,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返还。
(十八)各市要在核查各煤矿情况后,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职工安置、劳动保障、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解决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十九)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和资源整合转让采矿权的小煤矿,由其兼并、收购和资源整合主体负责补偿,或作价入股重组后的企业。
(二十)今后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
(二十一)压缩小煤矿数量,提高小煤矿规模标准。新建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对已批准进行15万吨/年及以上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严格按批复实施。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列入关闭、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名单,督促各市整顿关闭任务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关闭煤矿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煤矿有关证照变更手续,审定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的返还。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提高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水平,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采用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和升级改造煤矿的生产布局,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指导和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扩能改造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逐个核实,符合条件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延期。主要责任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