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每个关闭煤矿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同时,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市,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区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三、严格煤炭资源整合条件,认真实施煤矿整合
(九)纳入资源整合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2.整合后能形成一套生产系统和一个法人主体;
3.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原则上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
4.已生产或批准建设的9万吨/年井工矿和6万吨/年的露天矿优先纳入整合;
5.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矿。
(十)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由各市上报资源整合煤矿名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资源整合方案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资源整合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整合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和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合并审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一)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年内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严格按批准的工期建设,对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和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并予以关闭。
(十二)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
(十三)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存在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
(十四)拟整合的矿井,整合协议签订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原企业;整合协议签订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自动变更为主整合单位。
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快扩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能力
(十五)纳入扩能改造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造)矿井;
2.扩能改造后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原则上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因受资源储量限制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