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入自治区、地级市试点范围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困难人员、村干部(含原村干部任职补贴)、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渠道,按照《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宁党办〔2009〕99号)规定执行。分别由自治区和试点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经办服务
(一)加快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扩大试点的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行政村成立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民生保障服务站,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职能职责、统一服务标准,为广大农村参保居民创造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环境。
(二)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和扩大试点的县(市、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新农保基础信息管理质量。在现有条件下,充分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配置相关设施,加快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管理转换的进度。加强操作管理培训,确保基础信息准确,统计数据准确,基金安全完整。要抓紧研究推进方便群众、简化手续的新农保、新农合缴费合并进行的参保缴费方式。
(三)抓好各项配套资金筹措落实工作。扩大试点的各县(市、区),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新农保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四)严格执行新农保经办操作规程。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要确保养老金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纳入自治区和地级市试点范围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完成摸底测算、信息采集、方案制定工作。7月份完成试点方案上报审核、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8月份、9月份开始组织登记参保缴费。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时间适时确定。
(二)争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其他山区县(区),也要尽快摸清底数,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申报的有关要求,做好方案制定、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准备工作。具体试点县(区)待国家批复后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抓好协调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扩大试点的县(市、区),试点方案的基本模式、筹资方式、计发办法、经办管理、制度衔接、关系转移等主要政策,要与《实施意见》相一致。要坚持农民自愿参保、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普惠与激励相结合,通过发挥制度的优越性,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农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