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在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方案,充实机构,扩展内容,突出重点,完善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振兴工作,并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将质量振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深入推进。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建立质量问责制度,严格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推进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市州政府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
(十二)推进法制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针对质量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制定、修订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法规、规章。将质量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分层次抓好各类人员的质量法制教育。着力增强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生产、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落实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质量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质量责任追究,保证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推进质量振兴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三)实行激励约束。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省政府名义对质量振兴中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和甘肃省名牌的企业,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55号)予以表彰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内部质量奖励制度。全面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持续深入开展优良工程、著名商标评定、“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兴商”、创建旅游品牌、服务满意度测评等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投入,省财政重点保证标准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等必需的经费支持。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对食品等重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费用。按照扶优扶强原则,从信贷、技改、政府采购等方面,重点扶持名优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主导优势产品及其产业的发展。企业也要加大对质量改进提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的资金投入。新闻媒体要加强开展对质量振兴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对制假售假和质量失信企业进行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