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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府函〔2010〕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加强我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五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09〕35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州政府决定成立由州民政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民委、州人事局、州交通局、州司法局、州规划建设局、州卫生局、州宗教局、州残联等部门参加的阿坝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条件及救助原则

  根据《细则》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镇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无着、无亲友投靠导致食宿等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站)核实后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特殊对象的救助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救助: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直接护送至州、县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至州社会福利院。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卫生部门通知救助站前往医院审查辨别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站出具救助证明,救治费用由救助站报请财政部门核拨,救助站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实、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家庭困难的,医院适当减免费用,同时在城乡医疗救助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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