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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评审采取医院自行申报,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审的方式。

  (一)自查申报。医院根据《广东省医院评审标准和评价细则(三级、二级)》先行自查自评,自评得分达到申请等级标准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自查评审报告。

  (2)自查评分结果。

  (3)《评审申请书》。

  (二)资格审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医院提交的材料在两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的医院,由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管理、医院管理和相关临床约7-9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间提前七天通知申请评审医院。

  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听取医院汇报、医务人员座谈、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完成指令性任务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情况调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医院应向评审组提供所需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考核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应客观、详细注明情况,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资料、评审报告等对被评医院作出甲、乙等的评审结论,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评审结果由审批机构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经评审,不达到申报等次的医院,医院可提出复审申请,说明理由和依据,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是否复审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发现医院有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停止评审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审批机关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医院,每年自查一次,并将结果报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证书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考核,对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或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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