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共二级评审。
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二级医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对下级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保守秘密。
(二)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有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行政、医疗(含中医)、护理、妇幼保健、医技、财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临床专家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专家应为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级以上管理干部;
(四)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委员和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为五年。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规定,按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做好评审工作。医院评审委员和专家如有违反评审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应终止聘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其单位纪律监察部门处理;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应终止聘任;无特殊情况多次不参加评审工作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可终止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