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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3月15日 粤卫〔2010〕3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 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 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

  第八条 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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