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贯彻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工作要求
(十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凡是不能当场改正的,都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十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活动现场存在临时舞台或观众座位尚未布置完成等影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应及时向本级治安部门反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十七)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在2009年5月1日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继续按照1998年
《消防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009年5月1日以后需要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
《消防法》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法律文书的填写要求。
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时,法律文书的“查封期限”后面加上“(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内容,字体格式与正文相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应填写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对建筑物内的某一个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一部分中建筑物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应填写该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该场所所在建筑物整体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未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明确列出的,在“备注”栏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所留填写空白不够记录或抽查多个部位需区分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